修繕問題常是房客和房東遇到的租屋糾紛之一,但倒底雙方責任要如何離釐清呢?
依【民法】第429條所述,「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一般而言,房東不能以「房子是房客在使用,雙方都要負擔修繕費用」等理由故意不進行修繕。故諸如房屋漏水、家俱損壞等皆應由房東負責修繕,除非合約有明定雙方負責修繕的項目。
若房東不理會房客所反應修繕之事項,依【民法】第430條的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也就是房客可以寄存證信函催告房東限期進行修繕,期限過後房東仍不修繕時可主張終止合約,或是由房客自行進行修繕,修繕費用單據可向房東請款或是扣抵租金。
最後建議房東房客雙方在租屋之時,可將屋內所附家俱數量於合約內備註,或更進一步記載家俱狀況, 附上照片最佳。之後若屋況或家俱發生問題,房客應立即通知房東,不要拖到退租時才告知房東而引起不必要之誤會糾紛。至於消耗性物品如燈泡,房客也有自行更換的責任。
撰文:吉租網grent租屋網。吉屋出租,房東快速出租,租屋族輕鬆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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