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耳朵偷衛星訊號 房東判無罪 【 中國時報/2010/10/06/廖素慧/嘉義報導】
國內第四台出現致命天敵!原由頻道商發射給第四台的衛星訊號,遭坊間業者研發的碟型天線攔截解碼後,以低廉價格提供租屋民眾收視;六家電視台及三家製作傳播業者自認遭侵權,聯手控告嘉義中正大學附近五名裝設碟盤的房東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共二億。
嘉義地院法官以「合法收訊,並非公開播放」為由,判決房東無罪、求償駁回。全案可上訴。
嘉義中正大學附近民營學生宿舍林立,每間宿舍屋頂衛星小耳朵盤盤相接。這些衛星小耳朵,都是由坊間業者販售給房東,再由房東以機上盒分配給每間出租套房的租屋學生收視,由於房東每月只須付三百元維修費,加上頻道多達上百個,甚至可以看到大陸節目,廣受房東及學生歡迎,也讓當地合法第四台業者損失慘重。
不過,這次提告的並非第四台,反而是發射衛星訊號的頻道商八大、三立、中天、年代、緯來、東森等六家電視台,以及聯鑫行銷、聯意製作、優視傳播等三家公司提起自訴,控告賴姓、吳姓等五名學生宿舍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 除了優視傳播之外,其餘八家公司並附帶請求侵權民事賠償,每名房東各求償五百萬,共二億。
九家業者指出,五名房東在民雄鄉各自經營五棟學生宿舍,未取得九家業者公開播送權,擅自以衛星碟型天線接受電視台頻道訊號,提供租屋學生收看,已侵害他們所專屬授權的著作財產權,警告之後,仍舊我行我素,並未改善。
五名房東則辯稱,他們是向「星際傳播公司」購買智慧晶片卡及碟型天線後,接收衛星節目,業者保證是合法,他們並不知道有侵權。
法官審理認為,星際公司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核准之合法業者,合法經銷販賣智慧晶片卡。五名房東也未構成公開播放,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此為合法傳輸架構。法官認為,電視業者無法逐一提出節目著作權合法授權契約,舉證不足,侵害《著作權法》之訴,難以認定。
據了解,這類侵害著作權之訴訟,在嘉義已有二、三起,地院先前也都以駁回做判決。
以上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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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0日 星期日
2010年10月3日 星期日
價格決定,租屋首要因素
在高房價的時代,租屋的經濟壓力低、異動自由度大,不僅僅只是無法購屋的無殼鍋牛不得不的選擇,也是另一種變通的方法。雖然房子並非自己所有,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租屋的條件選擇與品質水準相對較為寬鬆。
那麼,對於一般民眾在租屋時,所關注的重要因素偏重哪些呢?根據波仕特線上市調網(http://www.pollster.com.tw/)的網路民調結果顯示,有高達73.44%的受訪者最在意的是「房屋租金」,對於多數薪水族和學生族來說,在收入有限、經濟不濟的情形下,若固定支出的租屋金額可以節流,自然是最好不過了,因此房屋租金成了高達七成以上民眾最優先考量的因素。其次,選擇租屋時,有12.97%的受訪者所在意的是「交通便利性」,居家附近若有便捷的大眾交通運輸系統,如公車站、捷運站、火車站等,這項外出方便的優勢,也會替此屋加分不少。而注重「房屋本身品質/樓層」的受訪者,占4.67%,由於房屋是否有漏水、磁磚剝落、壁癌、鋼筋外露、屋齡老舊、頂樓加蓋等現象,會影響後續居住環境,以及裝修,也是不少人所在意的。
另外,租屋的「安全性」也是頗須留意的事項,有3.22%的受訪者認為此最為重要,安全性包括有:租屋的所在位置,單純的文教區會比出入複雜的商業區、育樂鬧區,給人較安心的居住感,另一個安全性考量則是租屋本身對外的出入控管,無論是大樓管理人員或是出入須要識別證(卡),可藉此來防堵不肖人士的犯罪可能,對於租屋族來說,安全感增益不少。而有2.70%的受訪者最為關注的是「周遭的室友」,無論是比鄰而居或是共同分租一層,生活作息、衛生習慣、成員複雜等差異,同樣影響了居住品質。其餘因素還有如「房東/房屋代理人本身」、「安靜程度」、「週遭是否方便停車」、「是否有西曬」等,但僅為極少部分受訪者所重視的租屋因素。
選擇租屋和購屋一樣,都需要仔細衡量、謹慎考量各項內外在因素,尤其居住的舒適感、環境的品質要求,因人而異,覓得一個好住所,不僅有所解決了住的生活問題,更能穩定內心的安定感。
此調查針對波仕特線上市調網15~65歲會員進行問卷調查,回收有效樣本為964份,調查時間為2010/09/10,在95%的信心水準下,正負誤差為3.15%。
以上資料來源:波仕特線上市調網吉租網grent租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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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一般民眾在租屋時,所關注的重要因素偏重哪些呢?根據波仕特線上市調網(http://www.pollster.com.tw/)的網路民調結果顯示,有高達73.44%的受訪者最在意的是「房屋租金」,對於多數薪水族和學生族來說,在收入有限、經濟不濟的情形下,若固定支出的租屋金額可以節流,自然是最好不過了,因此房屋租金成了高達七成以上民眾最優先考量的因素。其次,選擇租屋時,有12.97%的受訪者所在意的是「交通便利性」,居家附近若有便捷的大眾交通運輸系統,如公車站、捷運站、火車站等,這項外出方便的優勢,也會替此屋加分不少。而注重「房屋本身品質/樓層」的受訪者,占4.67%,由於房屋是否有漏水、磁磚剝落、壁癌、鋼筋外露、屋齡老舊、頂樓加蓋等現象,會影響後續居住環境,以及裝修,也是不少人所在意的。
另外,租屋的「安全性」也是頗須留意的事項,有3.22%的受訪者認為此最為重要,安全性包括有:租屋的所在位置,單純的文教區會比出入複雜的商業區、育樂鬧區,給人較安心的居住感,另一個安全性考量則是租屋本身對外的出入控管,無論是大樓管理人員或是出入須要識別證(卡),可藉此來防堵不肖人士的犯罪可能,對於租屋族來說,安全感增益不少。而有2.70%的受訪者最為關注的是「周遭的室友」,無論是比鄰而居或是共同分租一層,生活作息、衛生習慣、成員複雜等差異,同樣影響了居住品質。其餘因素還有如「房東/房屋代理人本身」、「安靜程度」、「週遭是否方便停車」、「是否有西曬」等,但僅為極少部分受訪者所重視的租屋因素。
選擇租屋和購屋一樣,都需要仔細衡量、謹慎考量各項內外在因素,尤其居住的舒適感、環境的品質要求,因人而異,覓得一個好住所,不僅有所解決了住的生活問題,更能穩定內心的安定感。
此調查針對波仕特線上市調網15~65歲會員進行問卷調查,回收有效樣本為964份,調查時間為2010/09/10,在95%的信心水準下,正負誤差為3.15%。
以上資料來源:波仕特線上市調網吉租網grent租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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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6日 星期日
把握機會 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 包括租屋租金補貼
【吉租網grent租屋網報導】
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99年度第2次受理申請自10月1日至11月1日辦理,預計辦理戶數1萬6,039戶,包括購屋貸款7,801戶,提供前2年新台幣200萬元零利率房貸。租屋租金補貼8238戶,每戶每月最高補貼3,600元,補貼期間最長2年。以下為該公告內容:
公告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發布單位 : 國民住宅組(2010/09/08) 主旨:公告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8,238戶。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7,801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1月1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3.家庭年收入在6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二)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三)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
2.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3項規定。
3. 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七、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補貼期限最長2年。
九、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額度、優惠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3.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應檢附該貸款餘額證明。
十一、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七)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十二、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十三、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
十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五、其他事項悉依「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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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8,238戶。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7,801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1月1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3.家庭年收入在6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二)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三)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
2.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3項規定。
3. 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七、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補貼期限最長2年。
九、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額度、優惠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3.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4.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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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應檢附該貸款餘額證明。
十一、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當月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當月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七)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十二、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十三、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
十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五、其他事項悉依「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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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權益別放棄 凡那比颱風受災戶租屋補助
【2010.9.22 / 吉租網grent租屋網報導】
吉租網grent租屋網提醒受災戶,除了地方政府相關補助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亦提供三項相關補助,包括租屋、淹水、安遷賑助,但僅申請一項為限。因風災造成房屋或住家毀損,程度達不堪居住者,皆可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條件如下:
安遷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一萬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五口為限。
租屋賑助: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三千元,每戶最多以三口為限,賑助期間最長為半年。
住戶淹水救助: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每戶發給新台幣五千元。
其中有關租屋賑助部分,詳細說明如下:
租屋賑助申請條件:
1. 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戶: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2.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所謂「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係依據內政部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3條認定。
3. 災害發生時已在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該址者(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三口為限)。
本補助須有居住事實,若僅設籍卻未居住於該址,就無法申請。
申請方式:
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據實造冊〔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分別敘明申請賑助具體事實,備函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洽詢電話:(02)-8912-7636
吉租網grent租屋網。吉屋出租,房東快速出租,租屋族輕鬆租屋。
吉租網grent租屋網提醒受災戶,除了地方政府相關補助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亦提供三項相關補助,包括租屋、淹水、安遷賑助,但僅申請一項為限。因風災造成房屋或住家毀損,程度達不堪居住者,皆可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條件如下:
安遷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一萬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五口為限。
租屋賑助: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三千元,每戶最多以三口為限,賑助期間最長為半年。
住戶淹水救助: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每戶發給新台幣五千元。
其中有關租屋賑助部分,詳細說明如下:
租屋賑助申請條件:
1. 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戶: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2.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所謂「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係依據內政部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3條認定。
3. 災害發生時已在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該址者(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三口為限)。
本補助須有居住事實,若僅設籍卻未居住於該址,就無法申請。
申請方式:
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據實造冊〔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分別敘明申請賑助具體事實,備函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洽詢電話:(02)-8912-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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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北、高皆被盯 日租屋業者請密切注意政府管理動向
【2010.9.19 / 吉租網grent租屋網整理】
台北市日租屋 議員要求政府正視問題
「日租套房」是「旅館」還是「民宿」?臺北市議員王鴻薇日前召開記者會表示,日租型套房正夯!因價格經濟實惠,民眾旅遊或出差,選擇短期出租屋愈來愈多。不過,「日租套房」不是「民宿」也不是「旅館」!沒「法」可管!甚至有民眾投訴市長信箱,市府回復卻是以短期出租、日租等名義經營的○○會館,不構成旅館樣態,屬民宅租賃之個人私權行為,非屬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公共營業場所相關法令規範之範圍。另外,「日租套房」以網路平台從事營利行為,稅捐處是否有進行課稅?
王鴻薇表示,日租套房係日租業者將其所有之房屋從事長短期租賃,亦即日租套房之經營係屬「不動產租賃業」,僅需辦妥登記之公司或行號,皆可經營該業務,且不需經許可。臺北市都會區內從事套房出租供長短期住宿者,多屬一般民宅租賃,其經營方式非民宿管理辦法規範之民宿。她要求臺北市政府正視日租套房問題,決定是要「取締」或「管理」,讓臺北市民和國內外觀光客住的安心。【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議員王鴻薇新聞室】
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主秘薛秋火回應表示,日租屋套房管理中央並無統一法令規定,不過北市觀傳局會對日租屋套房進行查察,而商業處、建管處、警察局、消防局、稅捐處等各局處也會依現有相關法令依法處理。
高雄市要重罰 日租屋業者群起抗業 議員要求政府立法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認為日租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要祭出重罰,日前高雄市廿多名日租屋業者頭綁布條至市議會抗議。高雄市觀光局長林崑山則說,市府一切依法行事。
高雄市日租產業自救會會長徐偉黎表示,今年年底前將訂定「日租產業會員自治公約」並成立「日租品保協會」。徐偉黎說,日租屋業者都依照不動產租賃申請設立並合法經營,吸引很多國內外背包客住宿,去年接待32萬遊客,締造6億4千萬元產值,對高雄市觀光發展有極大貢獻。 如今市府觀光局卻認定,「凡從事以日或周為基礎租賃型態為旅館業」,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25條行業分類標準規定,對1家業者告發9萬元,另9家業者開勸導單,讓業者十分擔心購屋及裝潢等投資心血恐將泡湯。
日租屋業者建議,應訂定民宿及旅館以外的住宿行業法令來規範日租業。徐偉黎說,如果政府無法給業者生存空間,不排除串聯全台日租屋業者直接向中央政府陳情。
吉租網grent租屋網。吉屋出租,房東快速出租,租屋族輕鬆租屋。
台北市日租屋 議員要求政府正視問題
「日租套房」是「旅館」還是「民宿」?臺北市議員王鴻薇日前召開記者會表示,日租型套房正夯!因價格經濟實惠,民眾旅遊或出差,選擇短期出租屋愈來愈多。不過,「日租套房」不是「民宿」也不是「旅館」!沒「法」可管!甚至有民眾投訴市長信箱,市府回復卻是以短期出租、日租等名義經營的○○會館,不構成旅館樣態,屬民宅租賃之個人私權行為,非屬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公共營業場所相關法令規範之範圍。另外,「日租套房」以網路平台從事營利行為,稅捐處是否有進行課稅?
王鴻薇表示,日租套房係日租業者將其所有之房屋從事長短期租賃,亦即日租套房之經營係屬「不動產租賃業」,僅需辦妥登記之公司或行號,皆可經營該業務,且不需經許可。臺北市都會區內從事套房出租供長短期住宿者,多屬一般民宅租賃,其經營方式非民宿管理辦法規範之民宿。她要求臺北市政府正視日租套房問題,決定是要「取締」或「管理」,讓臺北市民和國內外觀光客住的安心。【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議員王鴻薇新聞室】
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主秘薛秋火回應表示,日租屋套房管理中央並無統一法令規定,不過北市觀傳局會對日租屋套房進行查察,而商業處、建管處、警察局、消防局、稅捐處等各局處也會依現有相關法令依法處理。
高雄市要重罰 日租屋業者群起抗業 議員要求政府立法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認為日租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要祭出重罰,日前高雄市廿多名日租屋業者頭綁布條至市議會抗議。高雄市觀光局長林崑山則說,市府一切依法行事。
高雄市日租產業自救會會長徐偉黎表示,今年年底前將訂定「日租產業會員自治公約」並成立「日租品保協會」。徐偉黎說,日租屋業者都依照不動產租賃申請設立並合法經營,吸引很多國內外背包客住宿,去年接待32萬遊客,締造6億4千萬元產值,對高雄市觀光發展有極大貢獻。 如今市府觀光局卻認定,「凡從事以日或周為基礎租賃型態為旅館業」,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25條行業分類標準規定,對1家業者告發9萬元,另9家業者開勸導單,讓業者十分擔心購屋及裝潢等投資心血恐將泡湯。
日租屋業者建議,應訂定民宿及旅館以外的住宿行業法令來規範日租業。徐偉黎說,如果政府無法給業者生存空間,不排除串聯全台日租屋業者直接向中央政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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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房東小心,大台北地區嚴查頂樓違建加蓋租屋投資
【2010.9.19 / 吉租網grent租屋網整理】
不少頂樓投資客認為購買頂樓房子買一送一,出租又有額外租金收益,因而介入頂樓加蓋屋的租屋投資。但今年以來,台北市、台北縣政府對於頂樓加蓋屋,特別是隔間租屋紛紛出手查報拆除,投資客最好能先對相關法令瞭解清楚後,再進行投資為宜。
依據「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的規定,新違建一旦民眾檢舉、北市府便採「即報即拆」的方式處理,而既有違建頂樓加蓋,依該要點第24條規定,若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也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優先查報拆除。
而台北縣政府推出的「打擊頂樓投資客」專案,由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成立「頂加投資客」專案小組,認定只要室內隔間超過(含)三房,或裝設獨立電表,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的使用特性,此時就會列管並強制拆除。 甚至未被民眾檢舉施工中的頂樓加蓋屋,拆除大隊也會主動介入了解。相關法令請參考台北縣違建拆除相關法令。
在大台北地區投資頂加租屋應提防被查報拆除的風險。 投資客及包租公、包租婆們應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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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頂樓投資客認為購買頂樓房子買一送一,出租又有額外租金收益,因而介入頂樓加蓋屋的租屋投資。但今年以來,台北市、台北縣政府對於頂樓加蓋屋,特別是隔間租屋紛紛出手查報拆除,投資客最好能先對相關法令瞭解清楚後,再進行投資為宜。
依據「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的規定,新違建一旦民眾檢舉、北市府便採「即報即拆」的方式處理,而既有違建頂樓加蓋,依該要點第24條規定,若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也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優先查報拆除。
而台北縣政府推出的「打擊頂樓投資客」專案,由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成立「頂加投資客」專案小組,認定只要室內隔間超過(含)三房,或裝設獨立電表,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的使用特性,此時就會列管並強制拆除。 甚至未被民眾檢舉施工中的頂樓加蓋屋,拆除大隊也會主動介入了解。相關法令請參考台北縣違建拆除相關法令。
在大台北地區投資頂加租屋應提防被查報拆除的風險。 投資客及包租公、包租婆們應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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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租屋合約到期,續租卻未換新約,對房東房客雙方權益是否有保障?
【2010.9.11 / 吉租網grent租屋網整理】
租屋合約到期,雙方持續租屋行為,租屋契約由「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原租屋合約到期,而房客持續住在該處並交房租給房東,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該租屋契約由「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房東房客可隨時終止租約 至於效力,依據民法450條的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另外,土地法第100條有關房東收回房屋的規定如下: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適用於不定期租約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房屋在房屋易主時,房客仍可無條件依原合約居住至租期結束的情況,不適用於不定期租約。
所以整體來說,租約到期後,房東房客最好還是重簽訂新的租約,以保障彼此權益,同時避免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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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合約到期,雙方持續租屋行為,租屋契約由「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原租屋合約到期,而房客持續住在該處並交房租給房東,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該租屋契約由「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房東房客可隨時終止租約 至於效力,依據民法450條的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另外,土地法第100條有關房東收回房屋的規定如下: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適用於不定期租約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房屋在房屋易主時,房客仍可無條件依原合約居住至租期結束的情況,不適用於不定期租約。
所以整體來說,租約到期後,房東房客最好還是重簽訂新的租約,以保障彼此權益,同時避免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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