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2 / 吉租網grent租屋網報導】
吉租網grent租屋網提醒受災戶,除了地方政府相關補助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亦提供三項相關補助,包括租屋、淹水、安遷賑助,但僅申請一項為限。因風災造成房屋或住家毀損,程度達不堪居住者,皆可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條件如下:
安遷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一萬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五口為限。
租屋賑助: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三千元,每戶最多以三口為限,賑助期間最長為半年。
住戶淹水救助: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每戶發給新台幣五千元。
其中有關租屋賑助部分,詳細說明如下:
租屋賑助申請條件:
1. 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戶: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2.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所謂「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係依據內政部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3條認定。
3. 災害發生時已在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該址者(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三口為限)。
本補助須有居住事實,若僅設籍卻未居住於該址,就無法申請。
申請方式:
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據實造冊〔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分別敘明申請賑助具體事實,備函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洽詢電話:(02)-8912-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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