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租期滿,重新簽約保權益,口頭協定等同「不定期約」,房客可無限期居住

2010年01月30日蘋果日報 【余佩樺╱綜合報導】
不少人嫌租屋續約時,再重簽1份合約很麻煩,不少人用「口頭」續約,但也因為口頭續約未立下憑據,也有不少問題。專家建議,承租到期未續約,租約被視為不定期租約,房客可「無限期」使用房屋。續約最好重擬新租約,釐清租期、租金、可否轉租等事項,對房東、房客都是保障。

以防萬一租房子租久了,房東與房客也熟了,久而久之租約到期時,便因為彼此熟識,為省去重新擬合約的麻煩,不少人會選擇用口頭續約,或未續約繼續住下去。東森房屋管理部法處經理許榮濱說:「雖法律承認口頭續約,但若有違約情況發生,無法有憑據舉證。」若口頭續約中無講明房價調漲幅度,租屋期間房東任意調價,房客也無憑據舉證房東未依合約亂加價。

須明列租金、轉租等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說:「若租期1年以上,一定要重簽新合約,否則會變成『不定期租約』,想收回房屋就比較困難。」

定期租約是指當租期屆滿時,房東可向房客收回租屋;若是不定期租約,房客就可以「無限期」使用,房東須依據《土地法》第100條所列情形,例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等,才可收回租屋。

建議屆滿前1月換約邱創智說,建議續約最好重新簽約,對房東、房客都有保障。在所簽的合約中,除了重新定租期、租金、可否轉租外。另也須清楚列出租金調漲的幅度,以防房東任意加價。甚至可加列標的物的使用用途,以防有人將一般收益房屋當作辦公室使用。

許榮濱說,續約最好在租期屆滿前1個月提出,給彼此緩衝期。若中間租金調幅談不攏,房東、房客都有足夠的時間再尋找新的租屋處所。

續約注意事項
◎ 雖口頭續約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若之中有違約情況發生,無法有憑據舉證
◎ 租期若1年以上,建議要重簽合約,否則會變成不定期租約,房東還得依據土地法第100條所列情形,才能收回租屋
◎ 續約最好是重新簽立合約,重新定租期、租金、以及可否轉組之外,另也須清楚列出租金調漲的幅度,以及標的物的使用用途,對房客、房東較具保障

新聞連結: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67530/IssueID/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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