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房客一氧化碳中毒,起訴房東

中國時報 A11/社會新聞 2010/02/04 【李坤建/新竹報導】 在竹科工作的王偉人(廿九歲)及陳姓女友,去年三月在新竹縣竹東鎮租屋,詎料搬進第四天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一死一傷。新竹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倪姓房東在陽台外裝設採光罩,忽略陽台熱水器排放一氧化碳的潛在危險,昨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倪妻昨天喊冤說,王偉人的朋友當二房東,把房子轉租給他,才應負連帶責任。他們的房子自己住了三年才出租,由於未和房客全天候同住,很難提醒,何況房客本身應注意室內通風與否,將責任歸咎房東實在沒道理。

檢警調查,王偉人和女友兩年前與另三名友人合租公寓,由王某的大學學姊代表和房東簽約,前年三月廿九日搬進附有浴室的主臥室,熱水器就緊鄰主臥室旁的陽台窗戶,陽台上則有採光罩。

四月一日中午一時許,當時在房間休息的王某,突然發現女友倒臥浴室,趕緊打一一九求救,沒想到自己也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警消將二人送醫急救後,王某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檢警勘驗發現,陽台窗戶僅開十五公分,主臥室的窗戶雖然全開,研判是一氧化碳吹入房間,導致雙雙中毒。

判決書指出,倪姓房東六年前在陽台加裝採光罩,將原本的室外空間變更為室內,工人作證有提醒倪姓房東應改裝有強制排氣的熱水器,房東卻疏於注意義務,未提供合於安全的居住環境,應負過失責任,因此提起公訴。

死者的父親和房東和解不成提告,檢察官鄒茂瑜認為,房東裝設採光罩後應加設排氣管,將一氧化碳導出戶外;或將熱水器改為電熱式,被告該注意而未注意,且被告是房屋所有權人和出租人,本應負有提供合於安全之住居設備、環境之義務。倪姓房東因被起訴,死者父親依法可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律師楊隆源認為,該房屋有不少人住過,卻未發生類似狀況,因此被告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義務是重點,而一氧化碳中毒和裝設採光罩間,檢方必須在法院審理時證明其中有因果關係,才能讓法官形成心證。

律師劉正穆也認為,一氧化碳中毒外洩造成房客死亡,責任歸屬卻無法證明「熱水器用了七、八年,有無一氧化碳中毒之虞,房客有沒有反映過?」
「房客洗澡時,採光罩和房門窗戶打開與否?」這些因果關係如何證明都可以充分討論。

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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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保障房客安全,內政部熱水器更換或遷移補助說明:http://tw.myblog.yahoo.com/v151000/article?mid=44&prev=45&next=43&l=a&f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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