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工商時報 A16/稅務法務 2010/04/21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未來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最多只能申請兩次延長拆遷,每次期限6個月,亦即拒不搬遷的「釘子戶」,未來最多只能延遷1年,不能再無限制申請延遷,來阻擋都市更新案的進行。
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的1/3 ,截至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整合中的有410 件,不過這些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往往因為少數「釘子戶」拒不搬遷,就導致都更案被迫延宕。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訂都市更新範圍內,未自行拆遷者,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強制拆遷期限,且以 6個月為限,情況特殊者,最多可延長2次,一次以6個月為限,亦即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後,到期最多只能再延長1年。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遷移,實施者得代為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不過由地方機關協助拆除或遷移建物,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限次數的延長6個月,也導致更新案一旦遭遇釘子戶,往往就無法繼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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