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租屋未滿約期,拿不回押金嗎?

【2010年04月10日 蘋果日報
本人於農曆年後找到工作,工作地點離家較遠,所以決定獨自在外租屋,房東在合約上載明「租期3個月,如未住滿約期,不予退還押金」,我於3/1入住,並付了租金3000元、押金5000元 ,但因工作不順遂,未能如願住滿3個月,房東真的可以不退還我押金嗎?此舉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我真的就拿不回押金了嗎?

專家建議,可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

信義房屋法務部經理劉韋德表示:合約載明「租期3個月,如未住滿約期,不予退還押金」具有法律效力,並沒有爭議。如果房客覺得違約金過高,房東實際損失並沒有那麼多,可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法院會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實際損害狀況予以酌減。

建議房客可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鄉鎮市公所的調解雖不用付費,但也無強制力,若調解不成,則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既有強制力,花費金額也不高,但過程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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